法院公告
(2019)浙0726破6号之十
2020年1月14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捷登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6月15日,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1489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5000元。经清查,该企业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宣告浦江捷登五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捷登五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号
李彦彦、王孟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天伦诉被告李彦彦、王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57号
王立仁:本院受理原告郭爱保与被告王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后支付原告郭爱保欠款27702元。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42元,由被告王立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82号
吴永清: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流诉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9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990号
浦江县紫悦红宾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显坪建材店诉被告浦江县紫悦红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李文琼: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勤友副食品商行与被告李文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李文琼向原告支付货款1808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0年9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9月28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