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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489号

  徐红政: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政诉被告徐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号

  郑彩玲:本院受理原告张烨诉被告郑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8号

  盛龙根:本院受理原告洪远诉被告盛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4号

  2019年8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及财产等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宣告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207号

  台州成丰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207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峰江街道办事处与你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0月12日)。一、请求判令被告成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从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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