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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5965号

  黄宏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义乐食品店与被告黄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464号

  沈建林:原告武义县延福调味品厂与被告沈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沈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武义县延福调味品厂支付货款39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2元,由被告沈建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661号

  张欢、傅继勇:本院受理原告金树来诉被告张欢、第三人傅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44号

  王文吉、商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姚荣伟诉被告王文吉、商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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