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破9号之一
2020年1月19日,本院根据台州市速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环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台州环平贸易有限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69.46元,未发现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资产。经债权人向台州环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821813.04元。本院认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台州环平贸易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6日裁定宣告台州环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1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23日,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向相关登记机关查询,发现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去向不明,无法全面清算,请求本院宣告债务人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案破产程序也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三泰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15号
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玉环安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裁定受理台州裕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裕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裕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淅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邮编:317600;联系电话:15088965665、15988902338;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裕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7月10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43号,内文原告应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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