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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81破10号

  债务人兰溪市鑫华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6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0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鑫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鑫华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鑫华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申报地点: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237182。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1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向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审计二部,联系方式:19857981004(冯会计师)、13705795626(陈会计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昊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15日下午2:30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423号

  傅建莉、兰溪市铸钢厂: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子宇造型材料厂与被告傅建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81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5-8 2020-07-20 2 2020年07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