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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108民初2289号

  潘益军:本院受理原告高芳诉被告潘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8号

  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店、碟中碟餐饮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50号

  温州童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雨与被告温州童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4民初371号

  魏海勇:本院受理原告林定盈与被告魏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魏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定盈借款本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魏海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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