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82民初1600号
叶婷、叶选淼、何群群、叶宣挺: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嘉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0年9月28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五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彪18005733015、钱益波150673193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65号
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兴:本院受理林科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