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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02破10-2号

  2018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周晓川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9日裁定宣告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和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336号

  林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傅小萍诉被告林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井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889号

  施梅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梅娟、阮闽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施梅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73元及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11256.36元,并支付按本金49373元按月利率1.5%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阮闽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阮闽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梅娟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被告施梅娟、阮闽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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