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泰迪”狂叫,邻居摔伤,要不要赔?

法官:非接触性伤害,饲养人也需担责

  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俞冲 

  近日,长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接触式”宠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这次“闯祸”的,是宠物狗的吠叫声。

  2019年3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小区里遇到了正在遛狗的邻居王女士。当时王女士身边跟着两只宠物狗,一只金毛一只泰迪,均未牵狗绳。突然,那只泰迪叫了几声,站在路边台阶上的杨女士被吓得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起身后,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在王女士陪同下前往医院。

  经诊断,杨女士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女士住院期间,王女士垫付了2.8万元的医药费。但出院后,双方就伤残赔偿一事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杨女士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女士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王女士很委屈:“可能因为狗突然叫了几声,她受到惊吓后往后退的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狗都没有碰到她,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而受伤的杨女士则坚持认为:“遛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狗的吠叫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

  本案中,虽然涉案的狗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事发时被告在遛狗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原告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吼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承担本次事故损失80%的费用,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一些非攻击行为,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泰迪”狂叫,邻居摔伤,要不要赔? 2020-07-22 2 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