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纸购房合同, 买卖双方却互相起诉
这起连环案,怎么判?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嘉法宣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却在付了定金后毁约,并将卖方告上法庭。而诉讼正进行中,卖家转手将房屋另卖他人,这样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7日,高女士和李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将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的一套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卖给高女士。合同签订后,高女士当即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约定高女士在11月14日应再支付房款140万元。
但定金支付后,房地产市场突然转冷,高女士并未按时付款。李女士几次催促,高女士都置之不理。几天后高女士还以该房屋存在抵押、无法交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李女士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载明交易房屋存在抵押,高女士签订合同时就知情。而且该抵押不影响交易,只要高女士按约支付房款,她就可以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及时注销抵押。
由于高女士不愿意再购买房屋,11月21日,李女士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表示愿意与高女士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她的其他诉求。2019年3月1日,李女士另案起诉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14.5万元。
这起房屋买卖的连环案,到底该怎么判?是否双方都存在违约?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协商解除不仅需要双方有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还要对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的处理和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并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由此可见,在李女士将房屋出售他人之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李女士的做法亦属违约行为。
在高女士为原告的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以手书方式记载了房屋存在抵押权,可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情形均已明知,因此原告高女士以房屋存在抵押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一审诉讼中,被告李女士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本案合同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现双方都要求解除合同,故应当判决解除本案合同。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在李女士为原告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责任,酌定高女士支付违约金5万元,其中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不予返还,另外再支付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