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848号
常德市嘉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繁冠复合加工厂与被告常德市嘉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 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030号之一
董畅沙:本院审理原告戴世建与被告董畅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董畅沙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董畅沙给付戴世建货款36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369800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720元,由董畅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3号
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上湖村,法定代表人:徐敏):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强好鑫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东城强好鑫塑料制品厂货款57481.2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