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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3593号

  邵杰:本院受理原告王考明与被告邵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邵杰支付原告王考明工资1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邵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法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302号

  吴军政:本院受理原告潘荷英诉被告吴军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70号

  杨竹根:本院受理原告杨竹根诉被告黄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2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0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829号

  许大鹏:本院对原告宋大伟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大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8414.3元;二、驳回原告宋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2元,由原告负担127元,被告负担76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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