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应晓阳
家庭住址: 西湖区文新街道西溪别墅61号。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查明,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应晓阳自2019年4月起在对西湖区文新街道西溪别墅61号装修过程中有扩建、改建别墅的情况。队员对照西溪别墅61号建筑规划竣工图现场检查发现,该别墅东南角和东北角均存在扩建情况,其中东南角向南扩建长约5米,宽约1.8米,单层,面积约9平方米;东北角向北扩建占地长约4.2米,宽约1.8米,两层,建筑面积约15.12平方米。两处扩建建筑面积合计约24.12平方米。该户西边大半个屋顶存在改建情况,其中西南角和西北角原坡屋顶局部拆除降为露台,其余屋顶加高,檐口高度加高约2米;当事人在别墅花园四周新搭建了围墙,围墙总长约75米,其中东西两边围墙高约70厘米,南北两边围墙高约1.3米,未完工。上述建筑均为砖混结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队员多次上门均未能见到当事人,队员通过社区及公安部门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经电话联系,当事人表示人在外地,在住院,无法接受询问调查。队员通过见证人见证并现场勘查取得了该别墅扩建、改建的证据材料,经调查证实,上述建设开始于2019年4月,当事人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部分违建2019年5月曾被文新街道拆违办实施过拆除,后复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等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访交办单1份(信访件编号: LF20200017035),证明案件来源。
2、城建档案馆调取的规划竣工图1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建筑经竣工验收的合法状况;
3、2020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涉案建筑等现场状况;
4、2020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及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5、2020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涉案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6、2020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违法建设地点、时间、扩建改建情况等事实。
7、2020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两位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建设时间、地点、本案扩建改建情况等事实。
8、见证人提供证据照片4张,证明2019年5月文新街道拆违办组织人员对西溪61号别墅部分在建违建实施过拆除等事实。
9、公安部门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明1份,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
10、二位见证人分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
11、一位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
12、西溪61号别墅房产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该户产权信息情况。
13、联系当事人电话录音1份,明确当事人无法接受询问调查等情况。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约24.12平方米的扩建建筑,长度约75米的围墙,加高约两米的西边屋顶),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告知书(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 24421 号)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