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初1898号
姚月强: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海草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 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470号
汪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旺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26900元整;判令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357号
杨伊佳: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华与被告杨伊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破3号
本院根据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 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为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漕兑路109号平湖市总商会大厦A座18层;联系人:陆颖,联系电话: 188573148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兴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