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4589号
张美华:本院受理原告汤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美华赔偿原告汤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73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56676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张美华履行;驳回原告汤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汤杰负担535元,张美华负担11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548号
王丰丰、李永富:本院受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589号
艾军、李素珍、何朋:本院受理李亚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911号
罗小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丽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罗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罗小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丽诚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刘诚)货款1221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罗小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