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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初257号

  郎金超:本院受理原告龚照强与被告郎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699号

  周雪丽:本院受理彭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11号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19日前向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3幢716室,联系方式:18006893615(陈律师)、15068068000(马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慧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232号

  严洪:本院受理原告邵梓瑜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严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梓瑜借款本金人民币151000元,并支付利息31310元(已计算至2016年5月1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武义县人民法院3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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