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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502民初6303号

  林法欢:本院受理原告沈长生与被告湖州海润铸造有限公司、柳建平与第三人林法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567号 

  杨家普: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全金与被告杨家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家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全金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杨家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全金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雷全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雷全金负担70元,被告杨家普负担11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892号

  陈华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厨丰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华勇给付原告货款6423元,并支付利息1410.49元(利息自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1月13日共计549天,每天万分之四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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