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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664号

  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成良与被告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俞礼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3426号

  郭聂、夏大江: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9号

  本院根据项卫峰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6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31日前,向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562号

  浙江遂昌聚晟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邵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5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遂昌聚晟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武义县人民法院310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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