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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03民初232号

  王青青(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上中村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钱鹏飞与被告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8号

  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向东阳市中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2幢3楼,联系电话:18767135391 (楼律师)】申报,因疫情原因,建议邮寄申报为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9月15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 (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号之一

  2019年11月20日,本院依据申请人东阳市画水高阳板材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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