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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1662号

  夏敏: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2207095元,并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672号

  沈新华: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619720元,并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611号

  汪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曙与被告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曙货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由被告汪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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