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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号

  2020年1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及财产等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裁定宣告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高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21破25号之三

  申请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1日, 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经审计,发现债务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存在账实严重不符,财务核算依据缺乏等问题,审计机构“无法表示意见” ,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故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根据管理人已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完毕,故应当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鉴于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存在账实严重不符,财务核算依据缺乏等问题,审计机构无法表示意见,致使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对不能清偿的债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破产人的清算义务人对破产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玉环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21破25号之二

  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 2018年11月20日,经债权人李广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于2020年6月16日在债务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作报告,确认债权10户,债务达10162202.14元,债务人仅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处置款共计49390.63元,系债务人唯一已知的可供分配的财产,债务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已经远远超过其公司资产本身,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管理人认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宣告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7月21日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停产已久,根据债权审核情况, 已严重资不抵债,现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债务人台州曼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玉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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