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2507号
何钰钢:本院受理原告费良正诉你、张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17号
徐荣斌、徐爱娟: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忠与被告徐荣斌、徐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6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和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由原告代两被告归还义乌联合村镇银行的贷款本息51539.21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两被告支付的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4639.76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以56178. 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金额总计: 56178.97元]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14号
债务人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公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正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公告之日至 2020年8月26日,申报地点: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201室、208室、210室、218室),联系人:鲍茜茜(电话:13750928176, 0579-82056936)、徐旭东(电话:13645792098、0579-82055589)。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0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