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3破2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曹宾的申请,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杜钦,联系电话: 0579-86690060 )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号
符桂燕、陈乾岩、方利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来阳与被告符桂燕、陈乾岩、方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符桂燕归还原告黄来阳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符桂燕支付原告黄来阳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由被告陈乾岩、方利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原告负担189元,三被告负担16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2515号
廖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傅迎平诉被告傅越胜、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