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员工商业贿赂, 企业能按廉政合同索赔吗?
法官:廉政合同合法,应赔偿17万元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彦明
某企业主管因受贿被追究刑责后,该主管所在企业随即一纸诉状将某化工公司告上法庭。原来,该化工公司一业务员曾商业贿赂这个主管,而两家企业之前曾签过廉政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方公司需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到底该不该付?近日,海盐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每年都需要采购大量的化工产品,其与某化工公司业务合作开展了数年。2019年,A公司采购主管刘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查明,两家公司业务发生期间,化工公司员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进行商业贿赂,合计给付8万余元。
A公司在其员工案件处理完毕后,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违约金。原来,双方公司曾签订廉政合同约束双方,禁止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的业务人员不得向对方业务人员(包括亲属)以任何形式赠送、索取或接受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和贵重礼品等,或要求对方为己方的亲属、好友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条件……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若供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需方有权将对方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永不合作……
化工公司抗辩双方签订的廉政合同是无效的,是A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单方拟定的一个格式条款,因此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廉政合同依形式而言虽非直接涉及商业交易内容,但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作为双方交易的采购合同附件,故应认定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廉政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为约束双方不廉洁行为及防止商业腐败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应予以倡导。故法院对该廉政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认定,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A公司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