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宏源拉管厂
经营者:王文成
实际负责人:张臣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李中义、彭桂洪等5名职工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共计36225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李中义、彭桂洪等5名职工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共计36225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18112.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20〕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