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锐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

  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任冰、李婷婷等4名职工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计16290元的工资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20〕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07-29 2 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