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7月30日
(2019)浙01民终8706号
陆洪杰、陈静、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民终8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1100号
郭海平、郭鲜红、王朝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破9号
申请人: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30日,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管理人经向相关部门全面调查该公司财产情况,发现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在管理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44888260.49元。截止申请之日,管理人履行职务已经产生各项破产费用11927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故应宣告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联勤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171号
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171号原告李兰花、李成洪、李晓诉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3161号
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本院受理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699号
李洪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553号
余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孔万洪诉被告高志娟、余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15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芳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20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宁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21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4号
严华燕、杭州花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贤富诉被告严华燕、杭州花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753号
周巧琪、方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16号
本院根据张秀英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展铭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展铭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28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展铭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22号
本院已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亿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3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亿采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7层;联系人:陈洁,电话:133561178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亿采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亿采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终5124号
李道进、马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温州纬美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兴达皮行、范莉、原审被告李凯、范灵芝、李道进、马灵、魏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民终5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上诉人温州纬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