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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8601民初24号

  高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洪祥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5)浙温破字第39-3号

  因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6日裁定终结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龙破字第8-2号

  因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终结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896号

  王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冯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3号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30219757、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675号

  秦加春:本院受理原告章继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终699号

  张庆:本院受理上诉人来兴军诉你及被上诉人张晓伟、叶国民、李绍红、原审被告浙鹰安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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