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03民初1615号
潘文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高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0783.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317号之一
吴胜国: 本院审理原告张民军与被告吴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胜国给付张民军货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吴胜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106号
杨高春:本院对原告李秀丽与被告杨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高春归还原告李秀丽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由被告杨高春归还原告李秀丽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4月13日止)。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06元,由被告杨高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