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91民初503号
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503号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胡钧瀚与湖州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一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湖州新城国际项目合作协议》、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以及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二退还其持有的原告一56%的股权,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变更登记所涉的费用;三、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暂定〉;四、判令被告向原告一返还原告一的公章、营业执照、印章、证照等所有原告一曾移交的或归属于原告一的物品,并向原告一返还基于《湖州新城国际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及《补充协议》而取得的新城国际广场项目权益和项目资料;五、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422号
朱旭高:本院受理原告顾雪娟与被告朱旭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0月29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2月3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5371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及内文被告“陈丰听”应为“陈丰听、洪爱英”,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