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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226民初1526号

  陈于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平诉被告陈于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于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平借款159 000元。如果被告陈于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 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陈于回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445号

  赵海洋、南通海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锋与被告赵海洋、南通海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797号

  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喜印与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立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645号

  张卫建:本院受理原告李根相与被告你、翁俊仙、翁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武义县人民法院3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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