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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

浙江率先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通讯员 孟焕良 厉若君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类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要对法官予以惩戒;为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规定“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划清法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既通过监督制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又通过规范惩戒工作实现对法官的履职保护。

  作为法官惩戒工作试点法院,浙江高院对惩戒种类及适用、审判责任划分、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及惩戒、惩戒承办机构及其职责、惩戒工作程序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暂行办法》还明确,重大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达到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或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裁判错误是指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等。

  另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戒。《暂行办法》把经过惩戒委员会审议,作为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为更加有效地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浙江高院将问责与免责相结合,还规定了因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八种导致裁判错误的免责情形。

  开展法官惩戒,是浙江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与检察官惩戒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组建浙江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简称“惩戒委员会”),内设惩戒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分别在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设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惩戒事务工作。

  法官惩戒工作主要由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承办。法院司法监督部门在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对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可能的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初步认定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且需要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对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不构成故意或未造成重大过失、涉嫌犯罪等不需要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审议形成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审判职责等意见。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法院根据审议结果,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其中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或认定为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当事法官应退出员额。当事法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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