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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初234号

  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永良诉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34号

  2020年7月17日,本院依据瑞安市超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12室;联系人:厉新格;电话:18858812453)。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147号

  祝锴:本院受理原告盛建忠与被告祝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958号

  杨昌人:本院受理原告徐新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昌人返还原告徐新生借款35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70元,由被告杨昌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07 2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