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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303破35 号

  2020年7月17日,本院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12室;联系人:厉新格;电话: 18858812453). 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1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3375 46982730、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出票日期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银行本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作出(2020)浙0411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700号

  徐美卿、曹文弟:原告王仙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徐美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仙桃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105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曹文弟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美卿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仙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1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760元,由原告王仙桃负担25元(已支付),由被告徐美卿、曹文弟共同负担87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07 2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