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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 浙0726民初7138号

  叶利武: 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通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764号

  何亚云: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建诉被告何亚云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72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01号

  吴始山: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张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950元, 由原告张芳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87号

  盛龙根:本院受理原告于航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盛龙根归还原告于航军借款计人民币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于航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76元,由被告盛龙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三门县林咸聪家电维修部的申请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9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9月18日前,向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 139585656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07 2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