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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802破10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根据郑宇辉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8日前,向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14-618室;联系电话: 13857036798; 联系人:汪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9: 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 地点等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782号

  江慧: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0月20日)。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5277.96元及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15022.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09.01元、消费手续费1406.49元、年费147.48元,合计人民币117063.9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792号

  章平: 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0月20日)。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59830.08元及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8636.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92.59元、消费手续费993.60元,合计人民币72852.55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07 2 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