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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公 告

  李梅香、朱佳:

  本处受理柴红梅所申请的被继承人柴惠林的遗嘱继承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被继承人在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后是否另行立有公证遗嘱,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如你们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公证遗嘱的效力,我处将根据上述公证遗嘱为柴红梅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573-87292198、872202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文苑南路5号

  联系人员:黄先生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公 告 2020-08-10 2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