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85号
丁国平:本院审理原告孟献邦与被告丁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判决如下:被告丁国平给付原告孟献邦劳务工资款18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1元,由被告丁国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20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第八层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联系人:吴森炼, 电话:13957931465,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中雄箱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10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19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第八层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联系人:吴森炼,电话:13957931465,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藤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