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工艺首饰厂电镀分厂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4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21200; 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51号
张淑玲、张飞莲: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顺锋、张淑玲、张飞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5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朱顺锋、张淑玲、张飞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91736.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1736.9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77号
李冬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李冬智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807.12元及利息1918. 01元,违约金3872.72元,合计13867,8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9日,以后按月利率20‰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