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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03民初923号 

  张春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根与被告张春燕、陈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春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金根价款8211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沈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春燕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139号

  陈剑儒:本院受理原告黄辉城与被告陈剑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2192.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208号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赤丹饰品商行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3523.91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10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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