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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682号

  胡建树:本院受理原告戴起苟与被告胡建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建树归还原告戴起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31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胡润伙与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蒋新立、胡在权、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罗福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31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8日9:0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221号

  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张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许晓彬、吴晓芬、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费江海、张音戈、黃必明、张小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2号

  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公司)因不履行和解协议,经相关债权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终止万欣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万欣公司破产,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万欣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五楼;联系人:陈玉娟,18767848692),在万欣公司和解一案中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再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万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万欣公司管理人清偿财产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9时30分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望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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