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24民初751号
马勤良:本院受理原告卢俊诉被告马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卢俊借款63770元;二、被告马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卢俊28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1583号
桐乡市艾弗屹箱包股份有限公司、钱徐峰、蒋萍、嘉兴市来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一洲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艾弗屹箱包股份有限公司、钱徐峰、蒋萍及第三人嘉兴市来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市艾弗屹箱包股份有限公司、钱徐峰、蒋萍、第三人嘉兴市来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747号
刘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潇珍与被告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潇珍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800元,由被告刘志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