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21民初830号
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许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许沛霖与被告许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浙0421民初83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848号
吴土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梅林与被告吴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梅林借款本金345000元,并支付利息248050元,合计593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0730元,由被告吴土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破3号之一
2019年6月22日,申请人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地位于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曲园北路。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经过审计认为,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20500858元,确认的到期破产债权为45074778.89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法申请宣告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077号
蔡超奇:本院受理原告祝明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