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995号
吴召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3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092号
叶益淼: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叶益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632号
钱守一、郑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守一、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5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728号
浙江沃通家居有限公司、徐水荣: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沃通家居有限公司、徐水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价款680213.29元;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8573.79元(利息计算方式:680213.29×日利率(年利率4.34%×150%/360日)×139日(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22日));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