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82民初5251号
慈溪炫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达桥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835号
费水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荣与被告费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判决如下:限被告费水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荣货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费水章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897号
徐微:本院受理原告马家园与被告徐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微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家园劳务工资10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徐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