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3049号
许正标、罗云英: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04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一、请求判令被告许正标、罗云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9120.3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34648.36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3816.17元、逾期利息40655.84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若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原告可就被告许正标、罗云英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葭沚后许小区3幢1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7)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0014810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032号
汪再飞、叶阿德: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03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5日)。一、判令被告汪再飞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62406.01元(其中本金197275.92元,截止2020年7月1日的利息65030.09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二、判令被告叶阿德对汪再飞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583号
邱挺、张丽华、杜丽雅: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58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5日)。一、判令被告邱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94829.3元(其中本金78471.1元、截止2020年5月1日利息11342.38元,其他费用5015.82元),及自2020年5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张丽华、杜丽雅对邱挺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