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109号
任辉辉:本院受理原告任志超与被告任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任辉辉归还原告任志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96元,由被告任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59号
李庆:本院受理原告胡伟与被告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庆归还原告胡伟人民币8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54元,由被告李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20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胡有辉:本院受理原告王雁升诉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胡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350元,支付自诉讼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