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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03破11号

  本院根据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0月20日(周二)前,向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义新区沿金港快速路龙庭一品店面二楼债权申报处,联系人:吴律师、樊律师,邮编:321037,联系电话:0579-82956232;0579-8281911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周三)9 时00分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债权申报时告知直播网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5475号

  官遂龙(浙江省遂昌县新路湾镇夹路畈村桐川自然村):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科美化学品经营部诉与被告官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官遂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科美化学品经营部货款2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官遂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19 2 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