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03民初241号
屠建华:原告朱小华诉被告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屠建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朱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朱小华负担500元,被告屠建华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5号
东阳市美天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美天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美天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向东阳市美天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 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