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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破8号

  2020年8月7日本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浙江安吉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路遥公司的管理人。路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9月13日前向路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301办公室;邮政编码: 313300;联系电话:13957271607;联系人:陈赛)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路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359号 

  肖凤娇、王慧利、徐桂通、金冬香、王慧敏、王慧丽、胡江、翁妙艳、 王卫胜、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欣德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飞凤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请求被告黄国强、李红艳、肖凤娇、高根勇、王慧利、徐桂通、金冬香、王慧敏、徐斌、王慧丽、胡江、王卫胜、翁妙艳、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对(2018)浙072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第三人金华市飞凤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欣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6552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迟延履行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640号

  牟建君:本院受理(2019)浙1004民初8640号原告林丽君与被告你及陈学林、於来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学林请求:1、依法撤销(2019)浙1004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丽君对上诉人的诉请,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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